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税收制度

 作者:姜爱华   出处:期货日报    分类:期货专题  

    期货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市场组织形式,与现货市场相比,它更能节约交易费用,提高流通效率,而且能预期未来走势和规避价格风险。然而,期货市场能否实现其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的功能,能否有效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及分散市场主体运作风险,又与市场制度本身是否完善及市场运行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税收制度的完善程度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期货市场对于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于1988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经济的发展,期货市场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它将有助于我国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有助于减缓加入WTO后国外低价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有助于缓解国家粮食储备在财政补贴方面的压力等。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期货市场的作用发挥得还不是很理想,原因之一就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建立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而完善的税收制度和合理的税收政策,不仅对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作为市场主体及运行基础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税收合理、税负公平,且又能适应行业特点,就能起到积极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增强市场主体的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以及实物交割环节的增值税。其中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实物交割环节的增值税,问题也主要出在这三种税上。我国期货市场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营业税重复课税,加重了期货经纪公司的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从事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经纪公司代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以此为税基计算期货经纪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无疑扩大了征税基础,因为代收的手续费不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实际收入。而且这笔收入已经作为交易所的收入课征了营业税,从而造成重复课征现象。此外,同一经纪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经营场所有的在交易所所在地,有的设在异地,这样注册地和交易地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对其征收营业税,又导致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双重征税的现象不利于实现税负合理、公平的原则,影响了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 



    2.风险准备金计征所得税,降低了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财政部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交易所和经纪公司可分别按手续费收入的20%和5%提取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该风险准备金最多只能提取法定注册资本的10倍。国家税务总局则规定: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得作为企业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风险准备金是稳定期货市场、降低期货市场交易成本及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的内在稳定器。其作用就是当期货市场发生突变、会员在交易中违约给交易的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时,或当期货市场发生不可抗拒事件时,用于弥补因事件所导致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一旦把这种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就相当于降低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率,从而减弱了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实际计提比例分别为13.4%和3.35%,即20%×(1-33%)和5%×(1-33%),抗风险能力降低了1/3。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合理,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经营效率。

    为适应行业特点,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需要配置现代化的电子及通讯设备,而电子及通讯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使用寿命一般为3年,但税务制度规定,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5年。这些固定资产的折旧要计入交易所和经纪公司当年的营运成本,也就是说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额。尽管从绝对额上看,折旧年限的长短不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但因为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如果延迟缴纳一笔税款,就相当于从税务机关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折旧年限规定的越长就意味着要提前缴纳税款,进而减少了当年的营运资金。而且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如果交易所或经纪公司想提前更换固定资产,就意味着有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无法通过折旧的形式进行抵扣,因此他们也不愿意提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从而不利于期货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4.实物交割增值税处理方法不统一,打击了部分投资者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只有三家交易所,但三家交易所在增值税处理上的手段却不统一。首先,三家交易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对象不统一,上海期交所是交易所分别与买卖会员开增值税发票,即交易所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郑商所是税务局驻交易所代理买卖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大商所则是买卖双方客户直接互开增值税发票。其次,由于期货交易对冲平仓的多,实物交割少,现货交易的少,现货交易的链条由于对冲平仓衔接不上,造成实物交割时买卖价格不一致,交易所规定按交割结算价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而三家交易所交割结算价的内涵也不统一。上海期交所以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郑商所采用滚动交割方式,进入交割月份可在任何交易日进行交割,通知日的结算价即为交割结算价;大商所则采用最后交易日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结算价加权平均价为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与交割双方的原始成交价格存在一定的差额,这种差额又由于增值税处理方式的不同,导致相应的增值税差额,这部分差额或者由交易所负担,或者由实物交割双方承担,由此造成其中一方的税负不合理。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 

    1.营业税重复课税的问题。

    重复课税的关键在于将期货经纪公司代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当作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这些收入并不是经纪公司的实际收入,我们可以借鉴旅游、保险、金融、广告代理等行业以净收入为课税依据的办法进行征税。对期货经纪公司来说,就是以经纪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减去付给交易所的手续费的余额作为经纪公司的营业额。对经纪公司与其分支机构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以实际交易发生地为营业税交纳地,而不应以注册地为判定标准。 



    2.风险准备金计征所得税的问题。

    当前在金融机构不准进入期货市场,期货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极弱的条件下再对风险准备金征收所得税,会大大削弱期货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风险准备金从理论上说并不是交易所或经纪公司的所得,我们可以参照一般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方式,即规定按比例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单独核算,不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但同时应规定限制条件,防止个别交易所或经纪公司通过任意扩大计提风险准备金数额的方法来逃避企业所得税,比如可规定风险准备金在注册资本10倍以内的不征税,超过10倍以上的部分征税。另外,经纪公司是承担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部分,建议其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应适当提高,例如提高为20%。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期货行业是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需要高新技术设备的支持,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而且在设备使用初期其损耗更快。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放宽对期货行业的要求,将目前期货行业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比如与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实际相结合,统一规定折旧年限为3年。另外,还可采取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来鼓励这类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更新。 



    4.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期货市场中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是完善期货市场税收制度的难点,可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在交易时不征收增值税,进行实物交割时再以实际成交价格征收增值税。这种方法方便投资者,既不用换算不含税价格,又可以按实际交易价格缴税,能够体现公平原则,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但实物交割的买卖价格因合约在市场内多次平仓而不一致,即增值税缴税环节在期货市场链条发生中断,因此会出现一部分税差,这些税差不随交易者变化而转移,为交易者所得,但国家却因此会减少一部分财政收入。但这恰好又能促进期货行业的发展,因而该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方案的实施需期货交易所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增值税征收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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