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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妹妹的期货经历系列之二十七

 

 

刚开始他坚持要见原告,那大胖子说晚啦,今天不弄出个名堂来不行。这四个人轮流对他拳打脚踢,大胖子让他脱光衣服,用木棍捅他的屁眼,造成流血不止。他喊着打死他吧,他什么也不说了,情愿死到这啦。这四个人折腾他大半夜,见什么也弄不成,就用手机打电话清示原告,说他已到了连命都不要的地步,哥们几个该怎么办,原告停了大约半个小时才回电话,大胖子接完电话对他说,现在摆在他面前两条路,一是原告看在与他曾经朋友一场的份上,让他打个983月时间的借条和一个现在时间的还账保证书,二是如不照办,让哥们几个看情况办吧。

他问大胖子要是不写怎么办,大胖子说那还不好办,就地挖坑一埋就行啦。他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死,他要出去找说理的地方,因此他就违心地写了借条和保证书。老反讲到这里,指着原告律师手里的借条,说这就是那张借条的来历,为什么你们不出示那份保证书呢?听到这里,小高在下边乐不合不拢嘴。但是,原告律师清求发言,审判长同意后,原告律师从皮包里拿出了那份保证书,递给审判长,请被告细看是不是这份,老反说正是这份。原告律师说,被告用了很长时间,给大家讲了一个十分动听而且十分动人的传奇故事,可是不会有人相信这是真的。

原告律师说,法庭是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地方,不会因为谁会讲好听的故事就判谁有理,请问被告,原告指使人绑架你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所谓绑架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既然原告行凶为什么至今会逍遥法外连问都没人问过他,至于借据和保证书则是明摆的证据,被告以此故事就能推翻吗?请被告当庭向审判长出示他故事情节里的证据。小高这时在下边连连摇头,低声说这俩律师输定啦。只见老反不慌不忙说,请审判长同意他答复原告律师的提问,获得同意后,老反从皮包里拿出了十几份材料,开始了他进一步的辩诉。

老反说,他认为这次开庭是以民事经济纠纷案审理的,既然原告律师非要把它往刑事案上扯,那他就继续答辩。原告律师一听老反的话,马上接着说不不不,不是那个意思。老反清求审判长,希望原告律师不要打断他的辩诉。老反说那四个人逼他写借条和保证书后,就扬长而去了。他则马上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说着他把当时报案写的底稿递给审判长],接警人员由于案子事涉两个地市,感觉不好处理,但还是做了询问笔录,并写了一份法医鉴定委托书让老反先去医院检定伤情,[说着他把该委托书复印件递给了审判长],回来后他找本市刑警部门,刑警部门说尽快跟案发地派出所联络了解实情,这都不是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吗。至于公安部门如何办案,恐怕不是此次法庭的内容吧。

说到这里,审判长说被告请注意,往下不要细谈所知道的公安办案过程,只须提供原告方要求的证据就行啦。老反拿出他写给公安分局局长的请求尽快立案的申诉书复印件[上边有局长让刑警大队立即受理的批示],刑警大队给二中队的办案通知复印件等材料,一一递给了审判长。老反说如果原告方同意,可以将借条笔迹送法检,看到底是什么时候写的。审判长问原告同意吗,两个律师说需要征求原告本人同意,老反说保证书上的时间正是我被法医验伤时间,这已经说明我是什么情况下写的保证书了。

最后,老反出具了刑警大队给法庭的证明,证明该敲诈勒索案已经展开侦察。老反强调,请求法庭向刑警部门出具司法建议书,敦促他们依法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和欺骗法庭,企图假法律之手谋取不义之财的犯罪行为。审判长问原告还有什么需要陈述的,双方是否需要调解,原告律师说没有啦,但同意调解,老反则表示不同意调解。十二点四十分许,审判长宣布上午庭审结束,下午三点..两点半合议庭合议后即行判决。

上午的庭审结束后,小高临走时对我说,下午的判决他就不听啦,他认为法庭无法判决,因为无法甩开刑事部分。中午我们仨女的与玉姐的丈夫一块吃饭,吃饭时间我问姐夫,这个案件为啥这么复杂,姐夫瞪了我一眼,说我别假装糊涂,都快成了被告的证人能不知道,倒是他没想到这么复杂。玉姐说她丈夫,前几天想跟你问问这个案子,你正经的跟个人似的,不准我过问公事,这下知道你也有不知道的东西了吧。姐夫又问我,那个姓高的律师是不是被告的幕后高参,我说那是我同学,姐夫说这个高律师算是个律师界的"鬼才",能把死人重新说活,案子如到他手上,对立方往往不死也得脱层皮,今天这案子弄不好他背后有插手,看见他在旁听席中那鬼门鬼脸的样就烦。我心说,看来小高是律师界高手,触类旁通,我们期货界也有这样高手该多好。

下午开庭前,我们仨先到了审判庭,见老反也在,老反告诉我们说那些亲戚债主陆陆续续都走啦,他们临走时都说看在亲戚份上和他死去的娘的老脸上,欠账让老反自己看着办吧。只剩下两个外人债主是旁听的啦,但也表示想不到老反这小子还有这一套,他们要与去反商量商量怎样还钱吧。二点四十五分重新开庭,审判长要求大家起立,审判长说,原告起诉被告的债务纠纷案,本庭业已审理完毕,经刚才合议庭合议,现做出如下裁决,1、本案因双方参与期货引起债务债权纠纷,不是单纯的欠账还钱问题,2、本案由于事涉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xxx条规定,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只有待公安机关查清刑事案部分,3、本案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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