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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他山之石 可以攻错

  据报道,“经济部”委托研拟的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完成。该草案建议先开放商品期货经纪商与经纪介绍商两种。期货经纪商与经纪介绍商两种。期货经纪商是指能引进国外具有交易所会员、清算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具备有直接下单到国外市场能力的本地期货公司。
  在台湾本身没有自己的期货交易所和商品期货交易所法例的情况下,如何维持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维护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理权益呢?
  这方面,香港的历史经验值得参考。海外期货最先在香港登陆是在一九七零年,迟至一九七七年香港才有自己的交易条例和期货交易所。这段过渡时期,香港政府宣布承认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十九家海外期货交易所,准其会员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投资大众委托这些经纪商在海外交易。从事哪一国家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买卖,就要依哪一国期货交易所的规矩办事,公司和客户双方都要遵守。发生合约纠纷,就以该交易所的规章、法例作为法律仲裁的依据。
  当时,有位客户,曾与一家日本期货公司发生诉讼,怀疑该公司没有将单子下到市场,惊动了日本东京谷物交易所。调查显示是公司违例“对赌”。结果该日本经纪商不仅付给客户巨额赔偿,而且遭到日本方面吊销会员牌照的处分。这一案例,轰动香港期货业。许多经纪商因而加强了自律,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起了一定的警惕作用。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开放期货交易之后,要加强期货市场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强调所有买卖必须经由外国合法经纪商,将买卖单子下到市场。把好这一关,足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障各方合理权益。投资人最担心的因对赌而导致期货公司恶性倒闭事件也可以从此杜绝毋须再多冒一重期货公司的信用风险了。(以上都是以香港、台湾地区为例,只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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